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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环境保护的目标
1、海洋功能环境保护目标依据《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》。
2、河流水质达到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标准Ⅲ类(GB3838-2002)。
3、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二级,按《环境空气质量指标》(GB3095-1996)执行。
4、各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按《城市区域噪声标准》(GB3096-2008)要求达标。
5、工业废水处理率达到100%,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%,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100%。
第二条 规划实施措施
1、合理布局,控制规模。协调城乡空间发展格局与环境支持系统之间的关系。在用地布局中,避免居住区、文教区与噪声源混杂,严格控制工业噪声污染源。
2、优化产业结构,推进清洁生产。建设以循环经济为核心的经济体系,扎实推进清洁生产、节能减排,积极创建绿色企业。提升产业结构与层次,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、能耗低、污染少、效应高的产业。
3、加强大气环境保护。新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,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环境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,规定防治措施。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,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,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。
4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流域、区域开发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,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。加大对工业企业监管力度,积极推行清洁生产。沟通水网、疏浚河道、改善水质、增强排涝功能、改善城镇景观。
5、加强水源地保护,对取水水源的水域和陆域保护区进行严格管理。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河段等按水源保护区要求进行保护。根据优质、优用、优价的原则,实施分质供水,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。
6、加快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,深入推广垃圾分类收集,运输和资源化综合利用系统。
7、加强海洋生态保护,在象山港一类功能区内,禁止兴建污染环境、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。向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放陆源污染物,必须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,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。
8、开展农业污染源防治工作,以创建生态村镇为载体,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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